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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1-06-08 | 人气: | #评论#
摘要:出售实名手机卡800余张 根据张天敬的供述,警方又顺藤摸瓜对络漫宝通讯使用的手机卡来源展开调查,通过梳理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信息,很快将其中

出售实名手机卡800余张

根据张天敬的供述,警方又顺藤摸瓜对“络漫宝”通讯使用的手机卡来源展开调查,通过梳理QQ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信息,很快将其中一名供卡人魏明启抓捕归案。魏明启年近40岁,从事App地推业务多年,有自己的小团队。

到案后,他对自己售卖手机卡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魏明启供述,他手里有多种空白手机卡的渠道商,平时雇佣业务员以推广App为由让客户实名注册新的手机卡,对于新注册的手机卡,业务员会拿出一些礼品让客户选择是要礼品还是要手机卡,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客户都选择要礼品,这样手机卡就被留了下来。如果客户确实不想注册App,业务员会让客户实名认证手机卡后,送给客户礼品。最后,这些地推人员将实名认证的手机卡寄给魏明启,每张可以获得20元的好处费。

当被问及客户是否会追问手机卡的去向时,魏明启说:“对于客户留下的实名卡,我们保证不欠费,三个月以后销户,客户没过问,就没必要告诉他们下一步的用途。我们办卡有两种,一种是客户没问,我们便不会主动告诉他。如果客户问,我们就说是营业厅有办卡数量的任务,办理手机卡给营业厅顶个任务。”

依靠利用小礼物收买人心的方式,魏明启获得了大量实名制手机卡,这些手机卡在他手里变成牟取暴利的工具。在他的出租房内,警方搜出多台“猫池”设备,他利用“猫池”大量“接码”完成多家注册商提供的刷单业务,随后部分卡片被他租给“试玩”公司,租金是50元一张卡,期限是半个月,最后再以160元至240元不等的价格倒卖给他人,其中他向“小宝”出售实名手机卡96张,获利2.4万余元。

另据调查,魏明启除出售实名手机卡给“小宝”外,还多次通过微信向多人出售实名手机卡779张,获利15万余元。他在接受讯问时多次提到:“我知道国家不允许买卖他人手机卡,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可尽管这样,魏明启依旧知法犯法,大肆买卖手机卡,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当中的一环,也成为“断卡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精准定性,一案两罪

2020年11月,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张天敬、魏明启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移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此案后,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判,认为在案件定性方面不可一概而论。办案检察官认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显然张天敬符合此项罪名。虽然魏明启售卖实名手机卡很大程度上应视为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工具,但同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多次出售实名手机卡共计875张,非法获利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020年12月,高新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21年4月27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明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天敬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通讯帮助,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魏明启、张天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两名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卢金增 崔丹丹 陈丹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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