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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男孩杀10岁女孩案宣判:“不满14周岁就不负刑责,这太机械”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8-11 | 人气: | #评论#
摘要:08-10 21:34《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 关注 打开百度APP,查看更多高清图片 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10岁女孩小淇被杀案进行民事诉讼宣判。受害者小淇母亲贺美玲告诉中国新闻周

 

08-10 21:34《中国新闻周刊》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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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10岁女孩小淇被杀案进行民事诉讼宣判。受害者小淇母亲贺美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次判决被告方父母、律师再次未出庭,法院判处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进行12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

判决书显示,2019年10月20日3时许,小淇被蔡某某骗至家中,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小淇拒绝后,蔡某某将其杀害,抛尸灌木丛。

10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收容教养决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致小淇死亡,但因蔡某某未满14岁,决定对被告蔡某某收容教养三年。

从未收到道歉

“从去年十月到现在快十个月了,他们家一句道歉都没有说过。”贺美玲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此前5月9日的开庭中,被告父母和律师就没有出庭,自从小淇被杀害后,自己从未见过蔡某某的父母。

贺美玲表示,小淇被害一事刑事立案后,因为疫情原因一直搁置,直至目前仍没有任何进展。2020年1月,贺美玲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蔡某某方进行道歉和赔偿。

民事诉讼一审判决书显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自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被告蔡维伟、庄献杰作为蔡某某法定监护人,对蔡某某的性格发展和行为表现缺乏关注,疏于引导和教育,以致其无视法律、漠视生命。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蔡某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小淇死亡的严重后果,且本案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致人死亡案件的性质,蔡某某以残忍的手段实施故意杀人行为,蔡维伟、庄献杰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蔡维伟、庄献杰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家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1286024元,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我还问过他,这么晚怎么不回家睡觉,明天还要上学呢。”贺美玲说,此前蔡某某曾在自己的水果摊前徘徊,有时候直至夜间9点收摊,蔡某某仍在,贺美玲和蔡某某的父母年纪相仿,故而没有对蔡某某的行为有过怀疑。

贺美玲回忆,蔡某某虽然还不到14岁,但身高已经有1.75米左右,身材高大壮实,在校学习成绩不是很好,且听闻其与同学发生过肢体冲突。

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仍待完善

小淇父母曾循着血迹找到遗体,而蔡某某是否在家中独自清理了血迹是小淇父母的疑问。原告代理律师田参军透露,民事判决宣判后,其与原告进行沟通,下一步的计划是提起针对蔡某某父母的刑事诉讼。

“极端的恶性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应该列入刑法的考量范围,不能说差一天不满14周岁就不负刑事,过了那一天就可以判无期,这太机械了。”田参军认为,蔡某某已经非常接近14周岁,应该对他的主观精神状态进行评估,用技术弥补法律的缺陷。

田参军介绍,除心理测评以外,犯罪者此前的行为也应被考量进去。比如蔡某某此前有多次尾随骚扰女性的行为,有当事人曾进行报警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目前这个案子中原告因为不满十四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此理论的依据是未达责任年龄的孩子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控制能力,但此理论是否成立,值得深思。

罗翔认为,收容教养制度当前存在大量空白地带,相应的机构尚未健全,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能否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惩罚尚待确实。

“可以增加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也就是增加一个但书条款。如果实施特别严重的犯罪,即使不满14周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可以追溯。”罗翔认为,目前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尚有可完善的空间,从当前多起未成年人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的法律逻辑难以服众。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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