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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超案无罪判决:无任何物证印证供述,此前办案程序存违规(2)

专题 | 发布时间:2020-01-13 | 人气: | #评论#
摘要: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矛盾:多人证实张志超无作案时间 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6点20分许,而多名证人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

 
有罪供述和证人证言矛盾:多人证实张志超无作案时间
 
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时间为2005年1月10日6点20分许,而多名证人证言则显示,张志超当天6点15分参加升旗仪式,随后于6点20分开始参加环操场跑步,并于6点35分回到教室上课。而距离尸体藏匿地点约300米的小卖部老板则证实,小卖部开门时间为7点20分左右。张志超律师认为,其没有作案时间。再审开庭时,山东省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4名张志超同学证明其参加升旗的证言。
 
此外,另外两名关键证人王某波和杨某振关于张志超在被害人高某失踪当天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证言存在矛盾,无法证明张志超犯罪。
 
此外,山东高院再审查明,张志超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原审阶段的供述经历了承认犯罪、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反复,直至服刑数年后全面翻供。王广超在原审阶段作有罪供述,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都曾翻供。
 
即便是有罪供述,张王二人的多份有罪供述也在白色编织袋来源、高某衣着、奸尸细节等方面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供述不稳定。
 
对此,山东高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供述真实性存疑,及出庭检察官提出的关键事实供述未能与在案证据互相印证或相矛盾的出庭意见,均予以采纳。
 
办案程序存瑕疵:讯问未成年人无监护人在场
 
再审判决书载明,本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以对张志超的第一次讯问为例,其于2005年2月12日凌晨1点被传唤,同日下午1点传唤解除,次日下午6点被刑拘。然而,张志超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却形成于13日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50分之间,违反了《刑诉法》第92条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时,张志超年仅16岁,但在4次讯问过程中,没有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在场,违反了公安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的规定。
 
此外,张志超辩护人还提出,在侦查阶段,警方存在刑讯逼供,对此,经山东省检察院调查核实,当年的4名侦查人员均予以否认,且张志超进入看守所时的体检表显示其身上无伤情。在对与张志超在临沭县看守所同监舍人员进行调查时,有人证实看到张志超身上有伤。山东高院认为,根据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故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四点,山东高院再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撤销原审判决,并判定原审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即张志超双亲不承担赔偿责任。“证据裁判是严格公正执法的基石,疑罪从无是刑事审判必须遵守的基本理念和裁判规则”,山东高院在无罪判决书中写道。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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