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 2019-04-17 16:42:39
4月16日,忻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一名多次获刑、横行乡里、犯下命案的“村霸”赵某执行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 2017年8月19日,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故在本村自家巷子口持刀捅刺被害人张某右臂及额头,后又持刀前往同村村民王某俊家中滋事,因王某俊不在家而离开,后到被害人王某青所开的小卖铺中无故谩骂被害人,并在小卖铺外持刀将王某青头部刺伤。恰逢被害人吕某骑电动车路过,被告人将吕某扑倒并持刀捅刺其胸部,致吕某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王某青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吕某系主要血管破裂引起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赵某还于1994年7月21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1994年9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0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5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一审期间 村民联名签字捺印形成书面材料向法院反映被告人赵某的“村霸”恶行,集体强烈要求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本案11名证人和2名被害人中,有7人在证言和陈述中反映被告人赵某平日在村里横行霸道、为非作歹,是典型的“村霸”。被告人赵某已经三次获刑,但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更加变本加厉。村民们由于怕报复和惹事,大多忍气吞声,敢怒不敢言,整个村子里没人敢招惹赵某,深受其害。一审宣判被告人赵某死刑后,村民曾自发给法院送来锦旗,并反映村里安宁了,老百姓都高兴。 忻州中院作出一审死刑判决后,被告人赵某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西高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酒后滋事,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案件背后的温暖 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法官还体现了人性化司法的一面。当了解到被害人吕某去世后留下还在上学的幼子和家境贫寒、吃低保的老父、老母亦身患重病的情况后,法官主动和被害人家属共商解决今后的生产生活问题,并积极帮助其提起司法救助。 针对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群众对“村霸”不敢不愿举报、不敢不愿作证等问题,忻州中院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还主动到忻府区西张乡、五台县神西乡等地开展预防和治理“村霸”法律讲座,紧密结合发生在忻州市的“村霸”典型案例,现场以案说法,从常见犯罪形成过程、树立举证意识、自我保护救济、大胆举报反映、运用法律武器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和剖析,动员鼓励群众共同参与到“扫黑除恶”这场人民战争中来。 来源:忻州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