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热评 • 正文

聚餐组织者饮酒后身亡 法院判决酒友不担责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网络

2025-01-02 11:05·环球网

来源:法治日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曦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饮酒引发的纠纷。

2023年年底的一天,邵武某公司的危某、翁某、聂某、刘某等十余位同事相约到某酒楼一起小聚,除刘某外,其余人员均有饮酒,翁某酒后被刘某护送回家休息。第二天,翁某丈夫发现翁某生命体征异常,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翁某已无生命体征,死亡原因为胃内容物吸入性窒息引起呼吸衰竭。翁某家属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将同饮酒友诉至邵武法院,要求几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邵武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梳理案件焦点:各被告是否应对翁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翁某系聚餐的组织者,且平常也会喝酒,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判断,能够预见过量饮酒造成的严重后果,此次过量饮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自身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法院依据证据认定,饮酒的人都是相互打通关、敬酒,没有刻意拼酒,且没有证据证明各被告有向翁某强行灌酒、过度劝酒的行为。聚餐结束后,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翁某与随行人员一起步行下楼,其步履、神态,符合酒后行为特征,依照常人的判断,尚未达到严重醉酒的程度。之后,刘某驾车护送翁某回家,并交由翁某的丈夫进行照顾,已尽到了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为各被告已经尽到正常、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翁某的死亡系共同饮酒行为引发,各原告失去了至亲,在精神上受到重大伤害,心灵上遭受无法弥补的创伤。根据我国处理民事纠纷的公平原则,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同饮者危某等十一人各自补偿原告5000元,而刘某未参与饮酒,且已经尽到了护送义务,无需补偿原告。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各被告积极履行义务,补偿款项已给付到位。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首页   |   关于

    Copyright © 经济报道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