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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继承人宗馥莉的舆论自救,释放了哪些信号?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网络

来源: 火星宏观 湖南

内容提要:

7月15日,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的继承人宗馥莉提出辞职,全国舆论哗然。

一周后的7月22日,该公司宣布她将继续担任杭州娃哈哈集团总经理一职。

毕竟是宗庆后的女儿,宗馥莉利用递交辞职信而上演的舆论自救戏以宗馥莉的初步胜利而暂告一段落。这一曲戏,释放了哪些信号?

一、国有股大股东可能在试图争夺娃哈哈的自主经营权?


 

一周前的7月15日,宗馥莉发出辞职的时候,短短百字的辞职信,非常明确地透露了两个信号:

一是开篇直接点名上城区官府及部分股东对其接手父亲宗庆后对娃哈哈集团的管理权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由于娃哈哈集团46%的股权由杭州上城区的区级旅游商贸服务平台“文商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掌握,实际上,宗馥莉在这里所指的部分股东,应该与上城区官府,逻辑上应该是同一个。

除最大的国有股东外,宗氏家族持有娃哈哈集团29.4%的股份,为二股东。另有代表娃哈哈员工的持股方,持有24.6%的股份。

二是透露了宗馥莉在娃哈哈集团的实际职位,是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据《南方周末》报道,现年42岁的宗馥莉是在父亲宗庆后去世后,于2月被任命为这家饮料集团的负责人的,亦即其接手的总经理一职,是其父亲去世前在这家公司担任的职位之一。


 

在宗馥莉辞职后,媒体上可见的支持上城区的,以上面的截图这一篇流传最广,三郎合理怀疑这有可能是娃哈哈的大股东为自己迫使宗馥莉辞职行为辩护的小作文。

为什么三郎认为,宗馥莉利用一封辞职信而上演的一幕舆论自救戏,首先释放的是“国有股大股东可能在试图争夺娃哈哈的自主经营权”?

因为熟悉公司法的人应该知道,一个企业的大股东和二股东、三股东,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是有具有法律意义的约定的。这一约定体现在公司章程对企业主要管理人职务的分配上。

一般而言,大股东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二股东担任公司的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三股东担任副董事长,或者普通董事兼任监事会主席。其他达到一定份额的股东担任董事。

当然,也有例外。在一些高科技公司,公司创始人的股份或许比较小,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份较多的股东,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股权在公司股东投票时,会设定一些限制,以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

还有一种例外,在股权比较分散的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仅参与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方向的决策,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交由给董事会选聘的总经理。这属于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

所以,从法律角度而言,股东在公司的职务,是其持有的股份在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发言权,写的是股东的名字,代表的其实是其持有的股份。

宗庆后生前担任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三郎推测,大概率上城区接受能达的娃哈哈股权时,与宗庆后存在股权限制协议,比如不参与公司经营,不担任公司董事长等。类似之前阿里巴巴创始人与大股东雅虎的股权约定。

也因此,从法律或者契约的角度,不仅股权应该继承或转让,随同股权继承的或转让的,还有与股权相关的经营管理权。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之类与股权相关的职位,受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与支持,与担任者个人的身份、风格和能力,毫无关系。

宗庆后生前在娃哈哈担任的职位,是娃哈哈集团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将其传承给继承人宗馥莉,这符合公司法,也符合一般的民营公司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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