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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良贤

财政部网站

2019-11-27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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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我们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首页《财政法规意见征集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lisms.mof.gov.cn/lisms);或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页的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条法司(邮政编码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邮政编码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增值税法征求意见”字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27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务院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除外。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一般计税方法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方法按照应税交易销售额(以下称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额。
 
第二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本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本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税交易
 
第八条 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
 
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九条 本法第一条所称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
 
(三)销售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或者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
 
第十条 进口货物,是指货物的起运地在境外,目的地在境内。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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