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夏顺安等1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8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过去十余年中,夏顺安及其组织成员在洞庭湖内大规模修筑非法矮围,将近3万亩国家湿地变为"私家湖泊",严重影响洞庭湖湿地生态和湖区行洪。2018年6月,这一事件经新华社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专家表示,该案是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案件,对促进长江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湖霸"侵占洞庭湖建"私家湖泊",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8宗罪
2018年6月,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播发《3万亩"私家湖泊"为何如此任性?》报道,披露私建矮围破坏洞庭湖生态环境的恶劣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8年6月3日,夏顺安被湖南省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经益阳市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夏顺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8宗罪。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底,被告人夏顺安先后承包湘阴县石湖包、响水坎和沅江市下塞湖的湖洲经营芦苇。为非法控制湖洲水域内的渔业、矿业资源,夏顺安以沅江市顺安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洞庭龙食品有限公司)为依托,纠集其弟夏顺泉组织人员持续在三个湖洲修建矮围,并于2010年将三处湖洲矮围合拢,对矮围加高、加宽、加固,打造私人湖泊。
夏顺安先后纠集夏顺泉等在矮围内外非法捕鱼、采砂,并指使组织成员通过殴打、辱骂、恐吓、强拿硬要、毁坏、侵占他人财物等手段,不准其他人员到其划定的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和采砂。
法院审理查明,该组织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先后7次勒索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非法采砂,非法获利共计2200余万元,造成矿产资源损失和修复河床结构等费用共计3100余万元;采用修建矮围围湖等非法方式捕捞野生鱼,非法获利1600余万元,造成直接渔业经济损失840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失2500余万元;骗取贷款840万元;诈骗畜禽退养补偿款80余万元;先后22次向湘阴县、沅江市的国家工作人员邓宗祥等6人行贿,行贿金额共计200余万元。
夏顺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被分别判处十六年至二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另外,对该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所得四千余万元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230余页判决书披露以"软暴力"滋扰纠缠群众
当地主审法院分析认为,夏顺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征有别于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依托公司的名义,冠以合法的外衣。各成员以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等公司职务相称,对外打着公司经营的旗号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对洞庭湖造成重大的生态环境危害。该组织不仅有违法修建围湖矮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骗取贷款、诈骗、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还欺压群众、称霸一方,严重侵害当地经济、生活秩序,更严重的是对洞庭湖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灾难。
--通过对他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让周边群众产生恐惧心理,达到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的目的,更具有隐蔽性。
例如,夏顺安等组织成员采用殴打、恐吓、没收或毁坏财物的手段欺压在其围湖范围内捕鱼、钓鱼的群众;对在围湖附近采砂的船主进行滋扰从而勒索对方钱财等。
据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李倩云介绍,本案判决书多达230余页,长达12万余字,对案件事实予以详细梳理,对证据予以充分论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全面回应。
共有103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对促进长江大保护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