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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下放部分外资行分行开业审批层级,缩减部分材料要求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良贤

澎湃新闻记者 胡志挺

2019-11-08 17:35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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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国务院发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后,银保监会11月8日就《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146条,主要在三方面进行了修订,包括持续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措施依法落地,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方面,《征求意见稿》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衔接,就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营业性机构需满足的总资产要求,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操作细节。
 
比如,对于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东,除了在盈利能力、反洗钱制度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等方面需满足相关要求外,还应为商业银行并且资本充足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保监会的规定。
 
在这项规定中,《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此前要求的“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这一要求。
 
对于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股东,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非金融机构,《征求意见稿》均专门提出了相应要求。如,非金融机构还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等。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将外资银行部分任职资格核准和分行开业审批的层级进一步下放或调整;取消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审批;缩短两级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限;缩减部分许可事项的材料要求。
 
就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来说,《征求意见稿》也删除了申请前一年最低总资产的要求。申请材料中,也不再需要提供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和盈亏预测等。
 
《征求意见稿》提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一级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由银保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二级分行,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审批权则下放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在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上,《征求意见稿》直接删去了“开办人民币业务”这一章节,此前,这一章节包括七条内容。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在多个许可章节中增加了股权管理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与现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的,要求其提供拟设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材料,包括出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声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材料,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设置情况报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及接受培训情况报告,信息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功能报告等。
 
附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外资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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