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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与简税|增值税减税:除了税率,还要关注什么?(2)

宏观 | 发布时间:2019-04-25 | 人气: | #评论#
摘要:外购客运服务费用允许抵扣 除了留抵税之外,还有其他因素造成了扣税法和扣额法的差异,在实质上导致企业缴纳过多的增值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企

 
外购客运服务费用允许抵扣
 
除了留抵税之外,还有其他因素造成了扣税法和扣额法的差异,在实质上导致企业缴纳过多的增值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企业有合理的进项购入,却无法取得可抵扣的进项发票。进项发票的获取障碍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上游供应方不具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出于节税的考虑开具的增值税普票、个人向企业销售的产品等等;二是供应方的票据不是增值税发票,此次的客运服务费就属于此类,这些费用的发生是企业购入的客运服务,但是服务提供方针对的又是个人,因此出现了规则和实际情况之间的矛盾,按照中国现有的增值税条例,向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时,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我们拿到的车票、飞机票,实际上等价于一张普票。
 
当然,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先要把含税价折算为不含税价,然后再计算可抵扣的税额。航空、铁路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9%,先用票价除以(1+9%),然后再乘以9%的税率得到进项税;此外,虽然公路和水路运输也属于交通运输业,按理说也是适用9%的税率,但这些往往都是按照3%的征收率的简易征收,因此按照3%进行折算。
 
我们都知道这些费用的发生是合理的,应该允许从企业的进项中扣除,但时至今日才实行,是因为这会给征管带来巨大的工作量。从规则的合理性来说,这些费用的确认需要两个关键步骤:第一步是确认发生客运服务费用的是该企业员工,一个可行的办法是利用个税报税信息进行核对,但对于一些没有个人信息的客运票据,如客运、城市内交通,是无法进行核对的;第二步是确认该费用的发生与企业生产行为相关,例如个人消费的客运服务不能抵扣,但这一点在实际的征管过程会引发太多的税收争议,如果说第一步还具备一定的可操作性的话,第二步是几乎没有可操作性。因此,看上去非常简单的改革,但实际带来的税收成本是非常高昂的。
 
这项改革对一些咨询、财务、法律行业的影响更大,这些行业的业务范围往往是跨地区的,需要人员在很多地方进行实地服务,交通费用是主要的成本,因此减税效果会非常明显,但是这些行业往往也是利润率较高的行业。制造业的影响相对较小,毕竟差旅费不是他们的主要成本。不过,对任何一家企业来说,这都是一项减税政策。
 
从增值税税制的角度来说,这项改革的意义更为重大。增值税要保持“中性”,其税基就需要尽可能向增加值靠拢,在上世纪90年代,由于条件的限制采取了折中的处理方式,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地税机构合并和信息化建设,很多原本不具备条件的措施,如今也逐渐变得可行了。当然,值得改革的地方远不止客运服务费用,我们在第6篇会专门阐述值得期待的改革方向。
 
(作者范子英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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