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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细则出台!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3)

宏观 | 发布时间:2019-03-21 | 人气: | #评论#
摘要:(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

 
(六)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本条第(一)项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七)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另行通知。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9年3月20日
(原题为《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责任编辑: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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